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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19-03-14 | 點閱數: 418

台灣地區在學之國中、小學生於107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國小生無等第分數者,日常生活表現評語需為正向且無違規事項),且無不良行為。

申請資料

  • 參與公益活動之事項與時數證明資料(公益活動時數以106年以後為主)。

  • 參與公益活動照片或資料(請簡要)。

  • 參與公益活動之單位推薦函一封。

  • 參與公益活動之心得感想(200字以內,手寫、打字均可)填寫於申請表格。

  • 學校成績單,總分位置清楚標示。

(以上相關圖片、文件請裝訂編列或檔名命名清楚編列)

以上資料請於 3 月 29 日前送註冊組匯整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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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112學年度教科書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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