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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許芳慈 - 教務處 | 2020-06-23 | 點閱數: 497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5 月 2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56105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三、旨揭注意事項要點如下:

(一)所稱校外人士,指學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以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二)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前,應訂定相關規定,並循校內行政程序通過後實施。

(三)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依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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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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