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資通安全處 110 年 1 月 14 日院臺護字第 1100160761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處理國家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 他相關法規辦理;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除依法規外, 應依「文書處理手冊」辦理。
三、資通訊系統經機關評定為「高」等級之系統防護需求者, 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規定,其靜置資訊及 相關具保護需求之機密資訊應加密儲存。如發現機敏資訊 有遭洩漏外洩情形,應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進行通報,並依限完成事件損害控制、復原、調查及改善。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如有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 侵害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於查明後以適當 方式通知當事人。
link to https://course.cyc.edu.tw/course/pub/cou_dsp.php?sch_id=104671 \link to https://course.cyc.edu.tw/course/pub/cou_dsp.php?sch_id=104671 \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112學年度教科書版本
link to https://course.cyc.edu.tw/course/pub/cou_dsp.php?sch_id=104671 onclick=window.open(this.href);return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