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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15-03-19 | 點閱數: 468

主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 90-1 條有關兒童及少年交通載具管理規定,請 貴校(班)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4 年 2 月 4 日華德一義字第 10400014211 號令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 104 年 3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26193 號函辦理。
二、旨揭法令增訂第 90-1 條有關兒童及少年交通載具管理規定條文內容為:違反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二)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三)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四)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三、本府原則上每週二次邀集警察局、監理所及教育處相關人員辦理幼童車聯合稽查,進行路邊攔檢,請 貴校(班)確實依照上開法規辦理,以保障本縣學生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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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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