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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16-08-18 | 點閱數: 384

主旨:有關同性伴侶是否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家屬」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105 年 7 月 4 日院臺性平字第 1050027822 號函,提及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法務部針對民法第 1123 條做成函釋後,應就同性伴侶適用現行法規辦理相關函釋(詳附件 1 )辦理。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被害人之…家屬…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次按法務部 105 年 6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503510300 號函針對民法「家屬」規定之適用略以,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之規定,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基此,同性伴侶雖非親屬,尚得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家屬身分,爰有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適用。又戶籍登記及戶政機關辦理之同性伴侶註記,雖與民法家長家屬之認定未必一致,仍得作為證明方法之一種,並由權責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
三、檢附法務部 105 年 6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503510300 號函影本 1
份供參(詳附件 2 )。
 

餘詳如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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