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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14-12-04 | 點閱數: 489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準則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校長為召集人,成員包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及學者專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應有學生代表),請利用時間積極參與相關培訓課程。如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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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南新國小課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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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112學年度教科書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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