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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8-01-16 | 點閱數: 484

「第 13 屆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辦理規定如說明,學校若有推薦者請於本(107)年 3 月 30 日(星期五)前,將推薦名冊與具體事蹟表函報縣府辦理初審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 月 5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70001286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簡稱本要點)」第 3 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
三、另依本要點第 6 點規定:最近 3 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四、學校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請確實查證,本府不另作查證。推薦人員如有 2 名以上者,請於推薦名冊與具體事蹟表中註明推薦優先順序,作為本府初審評選時之參考。
五、教育部「第 13 屆教育奉獻獎」推薦表填報注意事項如下:
(一)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避免字數太多,本府無法上傳檔案。
(二)受推薦人員之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掃描成 pdf 檔,每位受推薦人員可上傳 10 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 20MB 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三)如僅有紙本檔,本府將會協助掃描上傳,並請推薦人員以 A4 大小列印、燕尾夾固定,勿膠裝。
(四)另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電子檔 1 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片 1 半,半身照為宜, JPG 格式、 800K-4MB 、直式)。
六、「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具體事蹟表及推薦名冊)電子檔案下載途徑:良師興國網站/管理系統/資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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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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