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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芳慈 - 教務處 | 2015-10-13 | 點閱數: 38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0 月 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109947 號函辦理。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三、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四、請貴校加強宣導,讓家長及學生瞭解相關規定與作法,並依學生學習狀況,引進資源,適時提供學生預警、輔導、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協助學生學習期間之表現能達到畢業證書核發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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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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