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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許芳慈 - 教務處 | 2016-11-11 | 點閱數: 399

一、依據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20 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 0980007349C 號令修正發布之「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辦理。
二、為提升本縣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鼓勵現職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以增進本土語言教學品質,就已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國中小學現職教師予以獎勵。
三、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點規定之現職教師,請檢附認證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由服務機關本權責予以敘獎(詳附件一)。
(二)以上敘獎請於各年度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造具教師敘獎清冊,並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本府備查(詳附件二),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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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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