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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許芳慈 - 教務處 | 2017-04-14 | 點閱數: 39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4 月 1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33189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據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鼓勵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參加語言能力認證,並自 104 年度起全額補助通過前一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教師之認證報名費。另為鼓勵現職教師參加認證,自 106 年度起針對參加認證惟未通過之教師,亦補助半額報名費。
三、目前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之機關為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之機關為客家委員會、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之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機關網頁皆詳細記載相關資訊,請貴校鼓勵所屬教師及學生踴躍參加本土語言相關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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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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