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計主任 - 會計室 | 2018-06-04 | 點閱數: 440

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 7 點辦理:

七、 各機關會計憑證之調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調案人應填具調案單,載明調案人之姓名、任職單位、調案事由、調案日期等資料,向主(會)計單位提出申請,經主辦會計人員之同意,並得衡酌調案事由後,陳報機關長官核可後為之。
(二) 非經主辦會計人員同意,不得拆訂會計憑證;同意拆訂者,應將經過情形與增減單據、張數及號數,以書面敘明,並於重訂時,附於首頁。
(三) 會計管理人員應注意會計憑證之調案情形,除司法、審計、檢察、調查或稅務等機關依法律規定借調原件者外,不得攜出會計管理人員指定之處所。
(四) 調案人與會計管理人員於前款司法等機關攜出及歸還會計憑證時,應注意原件之項目、數量及內容等,以確保原件完整性。會計管理人員並應定期清理歸還情形。
(五) 會計管理人員應作成調案紀錄,扼要記載調案人之姓名、任職單位、調案事由、調案日期、憑證編號及歸還日期等。調案紀錄,得以紀錄卡、紀錄簿、電子或其他方式紀錄為之。調案紀錄於其所載會計憑證銷毀後,始得銷毀之。
會計憑證依會計法規定移交機關檔案人員後之調案,準用前項規定辦理。調案人經向主(會)計單位提出申請,由主(會)計單位向機關檔案人員為之。

 

:::

南新國小FB粉絲團

南新國小藝才班FB

嘉義縣南新國小音樂班

視訊會議

學年活動行事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

:::

112南新國小課程計畫

imglink to https://course.cyc.edu.tw/course/pub/cou_dsp.php?sch_id=104671 \link to https://course.cyc.edu.tw/course/pub/cou_dsp.php?sch_id=104671 \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112學年度教科書版本
link to https://course.cyc.edu.tw/course/pub/cou_dsp.php?sch_id=104671 onclick=window.open(this.href);return false;

本校財務報表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