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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芳慈 - 教務處 | 2018-08-30 | 點閱數: 353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8 月 22 日臺教社(四)字第 1070142553A 號函暨教育部 106 年 7 月 12 日臺教社(四)字第 1060085807B 號令發布之「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辦理(詳如附件)。
二、本活動表揚對象包含: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法人組織、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
三、凡有下列事蹟者,均得由推薦單位予以推薦表揚:
(一)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二)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三)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影響深遠。
(四)捐贈、捐助及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貢獻卓著。
四、本活動採推薦方式辦理,其相關資訊請至該活動網站 https://108nativelanguage.weebly.com/或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電子布告欄」網頁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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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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