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業於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8 日以臺教師(一)字第 1090081894B 號
令修正發布。
二、為維持校園安全,駐校藝術家或藝術團體若有本法規定之不適任情形,貴校應予終止合作契約。
三、隨文檢附本法修正條文及發布令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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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112學年度教科書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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