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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0-08-17 | 點閱數: 1645

嘉義縣南新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1.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2.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3. 本辦法所稱學校行動載具係指學校所有,能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4. 借用
    1.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及充電車應確實在上課前,於校網「場地預約」模組下,登記借用教室與設備。借用時應當面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現場點收完畢;借用人繳回學校行動載具前,應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及清除所有自行下載非屬原有學校行動載具之內容、檔案及應用軟體。
    2.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應以當日歸還為原則,倘因教學或學習用途須長期借用,應提具理由另向教務處專案申請,期限應以學期末歸還為原則。
    3.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學校相關單位共同處理,並由學校定期召開相關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5. 使用與保管
  1. 學生個人使用非學校所有之行動載具。非經向教務處申請同意(附件一、附件二),不得攜至校內使用。教師個人所有之行動載具,請向資訊組登記後,自行妥善保管與使用。若有使用校內提供之台灣學術網路服務,請務必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2. 學校行動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3. 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網路及使用禮儀,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4. 學校行動載具應置於學校充電車(櫃)等指定地點進行充電,非經學校及教師同意,不得使用教室或校園內其他電源。
  5. 借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6. 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借用人不得自行拆解教育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7. 學校行動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8. 學校行動載具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借用人不得私自更換或破解該設備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若於借用期間有違前述規定,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
  9.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損壞者須全額賠償,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長期借用教育載具資格。
  10. 學校行動載具應保管於校園內設有保全管理之場所、充電車(櫃)及班級內附鎖學生個人置物櫃;長假期間教育載具應集中置於學校指定之管理場所。
  1. 學校行動載具使用應以國小三年級以上學生為實施對象,使用距離不少於45公分,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落實3010原則(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SH150(學生每週在校運動150分鐘方案),同時參考視力保健、體育運用及資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
  2. 學校人員違反本管理辦法應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倘致生財務損失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3. 學生未依學校規範或師長指導使用行動載具情節重大者,學校得通知家長並要求學生不得攜帶或於上課時使用教育載具。
  4.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10978 校務會議通過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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