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公告 103 年 10 月 20 日縣府修正規定:
請注意:
一.供餐:研習或活動時間須早上 6:00 前,中午逾 12 點,下午逾 6 點,早餐額度上限 40 元,午餐晚餐皆 80 元 ,且須檢附活動或課程時間表.
二:講師鐘點費之支給,以實際擔任授課者為限,外聘專家學者每節一、六○○元(含編、撰稿費),內聘者每節八○○元(含編、撰稿費),協助教學並有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二分之一支給。
三、各單位辦理講習應編具課程表,列明授課時程、課程名稱及內容、授課人員等供核,除辦理屬技術課程之研習及帶領團體活動外,不得聘任助教,其得聘任者,並以一位為限,以參觀、觀摩方式辦理之研習,不得支付講師鐘點費或導覽費。
四、其他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 請同仁務必注意,以免經費支出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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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112學年度教科書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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