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起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
轉知 2023-06-14 · 衛生組長 · 防疫公告專區 · 點閱數:179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 5 月 31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20200448 號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6 月 7 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74496 號函辦理。
二、考量 COVID-19 疫情近期有升溫現象,又醫療機構、醫事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屬高感染傳播風險場所,為保護民眾及機構人員健康,爰該部辦理旨揭公告。
三、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