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3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80182073C 號函 辦理。
二、旨揭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6 日以臺教師
(二)字第 1080182073B 號令修正發布。
三、依旨揭修正要點及專門課程架構,國小教師加註專長含:
(一)語文領域之英語文專長、閩南語專長、客家語專長及原住民語專長。
(二)輔導專長。
(三)自然領域專長。
(四)科技領域資訊專長。
四、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http://edu.law. moe.gov.tw)下載。
link to https://course.cyc.edu.tw/course/pub/cou_dsp.php?sch_id=104671 \link to https://course.cyc.edu.tw/course/pub/cou_dsp.php?sch_id=104671 \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112學年度教科書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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