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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芳慈 - 教務處 | 2016-07-01 | 點閱數: 380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5 月 6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50061739 號函辦理。
二、甄選階段:分初審、複審和決審三階段進行:
(一)初審:由各學校辦理。
(二)複審:由本縣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辦理。
(三)決賽:得獎作品需參加全國決審。
三、參與對象:
(一)104 學年度參與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人員:
1、 104 學年度參與進階評鑑人員認證資格者,務必送件參賽,參賽之教學檔案可直接提具認證時之教學檔案,或參照本辦法調整後之教學檔案。
2、連續辦理三年以上(含逐年期、多年期)學校:鼓勵參加,每校至多 3 件。

3、未滿兩年之學校:鼓勵參加,每校至多 2 件。
(二)104 學年度未參與教專評鑑之學校中,已完成各類評鑑人員認證之教師:仍可參加,每校至多 2 件。
(三)前一學年度獲全國特優獎項之人員,需隔年方得再行參加甄選。
四、複審收件截止日期:請於 105 年 7 月 25 日下班前親送或掛號郵寄至本縣教專中心(郵戳為憑)。
五、相關辦法請詳閱旨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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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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