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訂於 9 月 2 日(星期三)查核本縣各機關場所菸害防制法執行情形,請確實遵守相關規定配合辦理,以免違規受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4 年 8 月 20 日府授衛健促字第 1040151913 號函辦理 。
二、請各校清查機關場所所有入口處是否設置明顯禁菸標示及不得提供吸菸相關器物,違者將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鍰;禁菸場所違法吸菸處新台幣貳仟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
三、地面發現菸蒂,如同以場所地面作為熄菸器物,視同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2 項之規定。請各校務必維持所轄禁菸場所地面之清潔(含樓梯間),,並加強樓梯間及廁所菸蒂之查察,避免違規造成機關場所負責人受罰之情形。
請大家配合並加強菸蒂的清除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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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112學年度教科書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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