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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15-11-12 | 點閱數: 631

主旨:函轉本縣社會局研商「兒少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流程及網絡合作」會議紀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社會局 104 年 10 月 12 日嘉縣社社工字第 1040047865 號函辦理。
二、重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 5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略以,醫事、社工、教育、警察及
任何人等,知悉兒少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等,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同法第 10
0 條規定,對違反 53 條第 1 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據本縣「兒少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流程,單純施用 3 、 4 級毒品之兒少,倘該兒少仍在學中(含中輟生),則納入
學校「春暉小組」專案輔導,至於非在學之兒少則由社會局提供個案輔導。原春暉個案輔導中斷,如國中畢業後未
升學、高中(職)學生中途離校或休學,則請學校端另為兒少保護通報,俾利進入本縣處理兒少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流程。
四、檢附本縣處理兒少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流程 1 份,請各校據以辦理。

餘如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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