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補助開始申請,詳如說明及附件
說明:
1.國中、國小無須繳驗收費收據;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者,免附學生證,改以「收費單據」繳驗,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
2.倘轉帳繳費者,除繳驗轉帳繳費收據外,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3.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4.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5.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6.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7.於本( 106 )年 3月 3日(星期五)前檢具「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 份及收費單據 1 份(國中、國小無須繳驗收費單據),逕送人事室辦理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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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112學年度教科書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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