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不包含華僑及無戶籍國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二、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 、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以上且生活表現良好者。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 、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以上且生活表現良好者。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1 、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6 名者、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
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 、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 、報名日起前 3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 、 109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 、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 、報名日起前 3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 、 109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 、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恕不予受理。)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 、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 、報名日起前 3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 、最近 3 年內,由辦理全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
四、獎助學金及獎勵金審查程序
1 、優秀學生獎學金:於給獎最終總名額內均予發给,如仍超出總給獎名額時,則採抽籤方式決定。
2 、清寒學生助學金:於給獎最終總名額內均予發给,如仍超出總給獎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3 、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於給獎總名額內均予發給,如人數仍超過總給獎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五、學校端申請時程
符合申請資格者請至輔導室領取申請表,填寫完成後並附上申請項目所需資料於 3/19(五)前交至輔導室辦理。
*備註:
根據以往經驗,因獎學金申請踴躍,是以抽籤方式決定名單,所以申請不一定都會獲獎,獲獎名單約 6 月左右會公布,請耐心等候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