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11 年 3 月 16 日院臺護字第 1110167724 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依旨揭證照清單辦理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規定之機關人員取得資通安全專業證照事宜,本證照清單定期更新於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網站。
三、各機關如有新增資通安全專業證照建議,請依旨揭作業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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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112學年度教科書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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