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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衛生組長 - 防疫公告專區 | 2022-06-10 | 點閱數: 282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5 月 24 日府授衛疾管字第 1110124600 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 COVID-19 本土疫情急遽升溫,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等為配合防疫措施,可能因大量同職場相關接觸者受匡列並進行居家隔離,致影響該單位之營運,甚至可能影響社會機能正常運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前已訂定「為維持社會機能正常運作,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配合疫情防治致影響必要運作之應變處置建議」,並以本(111)年 4 月 22 日肺中指字第 1113700192 號函送中央各貴部會(單位)在案,期能兼顧防疫與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並持續朝穩健開放的防疫模式邁進。
三、惟考量疫情持續快速攀升,為強化防疫量能及韌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諮詢專家並與地方政府研商,調整密切接觸者匡列以同住親友為原則,職場及學校採自主應變,爰該中心另訂旨揭應變處置建議,以供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於發生 COVID-19 疫情時,可妥適因應及依循。前揭「為維持社會機能正常運作,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合疫情防治致影響必要運作之應變處置建議」同步廢止。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11 年 5 月 17 日訂定

壹、前言
隨社區 COVID-19 疫情持續傳播,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皆可能面臨工作人員因罹病、接觸 COVID-19 病人或需在家照顧家人等,以致人力短缺情形發生,為持續朝穩健開放的防疫模式邁進,爰訂定本應變處置建議,供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於發生 COVID-19 疫情時,可妥適因應及依循。
貳、適用對象
本應變處置建議適用於所有機關(構)及事業單位,惟醫療機構和長期照護機構則請參照「因應 COVID-19 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辦理。
參、因應 COVID-19 疫情之應變處置建議
一、出現確診個案時,應先依其持續營運計畫採取自主應變措施。
二、可傳染期與高感染風險定義:
(一)可傳染期:
1. 可傳染期係指確診者於發病(或第一次檢驗陽性之採檢日)的前兩天至被隔離的期間。
2. 確定者於其推估之「可傳染期」期間如曾有快速抗原檢驗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可傳染期則以檢驗陰性之採檢日次日起算。

(二)高感染風險者係指:於確診者「可傳染期」期間,有 24 小時內累計大於 15 分鐘且任一方未佩戴口罩之面對面接觸者;如以九宮格方式匡列,仍需符合前述接觸定義。
三、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可依感染風險、症狀有無及 COVID-19 疫苗追加劑接種情形進行風險評估,並逕做以下處置:
(一)高感染風險者
1. 無症狀且已完成 COVID-19 疫苗追加劑接種達 14 天(含)以上:可返回工作,請佩戴合適之口罩,並持續健康監測至接觸最後一名確診者後 7 日為止,有症狀時執行快速抗原檢驗。
2. 無症狀但未完成 COVID-19 疫苗追加劑接種達 14 天(含)以上:
a. 自我隔離或居家辦公 3 天後可返回工作崗位;上班時請佩戴合適之口罩,且每 1–2 天於上班前執行快速抗原檢驗陰性後返回工作,並執行至接觸最後一名確診者後 7 日為止。
b. 若無法離開工作崗位請佩戴合適之口罩,且每 1–2 天於上班前執行快速抗原檢驗陰性後返回工作,並執行至接觸最後一名確診者後 7 日為止。
3. 三個月內曾確診 COVID-19 者,無需採檢即可返回工作。
(二)低感染風險者:可返回工作,有症狀時執行快速抗原檢驗。
四、高感染風險者於自我健康監測期間,外出時建議全程佩戴口罩,並避免於餐廳內用、聚餐、聚會、出入人潮擁擠場所或與不特定對象接觸等行為,至接觸最後一名確診者後 7 日為止。
五、快速抗原檢驗陽性者,請依衛生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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