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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衛生組長 - 防疫公告專區 | 2022-07-06 | 點閱數: 198

主旨:函轉「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 5 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 111 年 5 月 27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10100696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6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71936 號函辦理。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不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全縣(市)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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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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