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上課期間災時約定通訊方式修正為
師生發現災害事實請第 1 通報至公務群組,再由級任讀取該班災害訊息倚賴或簡訊轉知所屬家長。
一、 |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10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22700521 號函辦理。 |
二、 |
內政部消防署「1991 急難通信平臺」已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終止服務;教育部校園災害防救計畫書及家庭防災卡涉及「1991 急難通信平臺」相關內容,將調整為災時約定通訊方式(通訊軟體、社群媒體或簡訊等方式),提供學校及家長更多元聯繫管道。有關修訂內容如下: |
(一) |
學校欄位:學校於災害發生時通知家長之約定通訊方式,該約定方式應請學校統一制定,俾對外通知家長,其中包含採用何種通訊軟體,以及設定通訊軟體群組,於家長群組統一公告(班級群組或是全校對外官方帳號),或以簡訊、社群媒體等多元方式告知家長。 |
(二) |
家庭欄位:學生本人在災害發生時聯繫家長之約定通訊方式,如網路暢通時,可採用通訊軟體;如網路不暢通時,可採簡訊等方式聯繫。 |
四、 |
另,校園防災地圖如列有 1991 學校約定電話,請刪除;災害演練腳本請調整聯繫機制,並請透過實際操作測試,熟悉使用方式,於平時測試時,應先敘明此為測試或演練,避免災時造成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