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 112 年 3 月 24 日府授社身福字第 1120059796 號函辦理。 |
二、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擬定旨揭注意事項,請各單位於提供資訊和服務時,務必考量不同障別者需求,提供可及性格式,並積極諮詢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團體,以促進身心障礙者接收資訊之權利;另於提供電話專線服務時,應同時提供其他多元管道,如文字客服、電子郵件、手語視訊服務等,以避免只提供單一管道,致使部分障礙者無法使用該項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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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備查)
112學年度教科書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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